独立法条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
第二章 发行条件
第十条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一)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二)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一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北交所公开谴责;或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三)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四)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 (五)上市公司利益严重受损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