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特别审批程序第九条

第二章 申请受理及现场核查

第九条

注册申请受理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24小时内组织对注册申报资料进行技术审评,同时通知申请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物研制情况及条件进行现场核查,并组织对试制样品进行抽样、检验。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5日内将现场核查情况及相关意见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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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特别审批程序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