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特别审批程序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所需防治药品的药物临床试验、生产和进口等事项进行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所需防治药品的现场核查及试制样品的抽样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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