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特别审批程序第二十七条

第六章 药品生产的审批与监测

第二十七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按照本程序第四章的规定开展技术审评,并于技术审评工作完成后3日内完成行政审查,作出审批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发给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应当出具《药品注册批件》,申请人具备药品相应生产条件的,可以同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决定不予批准生产的,应当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