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特别审批程序第二十六条

第六章 药品生产的审批与监测

第二十六条

药品检验机构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抽取的3个生产批号的样品后,应当立即组织安排检验。 检验工作结束后,药品检验机构应当在2日内完成检验报告,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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