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特别审批程序第二十条

第五章 临床试验

第二十条

药物临床试验应当在经依法认定的具有药物临床试验资格的机构进行。临床试验确需由未经药物临床试验资格认定的机构承担的,应当得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特殊批准。 未经药物临床试验资格认定的机构承担临床试验的申请可与药品注册申请一并提出。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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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特别审批程序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