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特别审批程序第十七条

第四章 技术审评

第十七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需要补充资料的,应当将补充资料内容和时限要求立即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补充资料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3日内完成技术审评,或者根据需要在5日内再次组织召开审评会议,并在2日内完成审评报告。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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