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特别审批程序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特别审批程序第十六条第四章 技术审评第十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所需防治药品的注册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完成首轮技术审评工作。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