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特别审批程序第十五条

第三章 注册检验

第十五条

药物质量标准复核及实验室检验完成后,药品检验机构应当在2日内出具复核意见,连同药品检验报告一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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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特别审批程序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