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特别审批程序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特别审批程序第十五条第三章 注册检验第十五条药物质量标准复核及实验室检验完成后,药品检验机构应当在2日内出具复核意见,连同药品检验报告一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