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特别审批程序第十四条

第三章 注册检验

第十四条

对首次申请上市的药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早期介入方式,指派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在注册检验之前与申请人沟通,及时解决质量标准复核及实验室检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技术问题。 对用于预防、控制重大传染病疫情的预防用生物制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需要,可以决定注册检验与企业自检同步进行。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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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特别审批程序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