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特别审批程序第十三条
第三章 注册检验
第十三条
药品检验机构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抽取的样品后,应当立即组织对样品进行质量标准复核及实验室检验。 药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申报药品的检验周期完成检验工作。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注册检验
药品检验机构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抽取的样品后,应当立即组织对样品进行质量标准复核及实验室检验。 药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申报药品的检验周期完成检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