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特别审批程序第十三条

第三章 注册检验

第十三条

药品检验机构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抽取的样品后,应当立即组织对样品进行质量标准复核及实验室检验。 药品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申报药品的检验周期完成检验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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