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特别审批程序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特别审批程序第十二条第二章 申请受理及现场核查第十二条对申请人提交的只变更原生产用病毒株但不改变生产工艺及质量指标的特殊疫苗注册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确认变更的生产用病毒株后3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