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

水生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按照该物种整体价值乘以涉案部分系数计算。 涉案部分系数不应超过1;系该物种主要利用部分的,涉案部分系数不应低于0.7。具体由核算其价值的执法机关或者评估机构综合考虑该制品利用部分、对动物伤害程度等因素确定。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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