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级别系数为10。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级别系数为5。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所列水生物种,已被农业农村部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按照对应保护级别系数核算价值;未被农业农村部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保护级别系数为1。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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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