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五十四条
第九章 事业单位清算
第五十四条
事业单位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和负债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和负债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 (三)撤销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和负债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合并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和负债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五)分立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和负债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事业单位,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