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信服务规范第四条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以下简称信息产业部)组织制定全国的电信服务规范,监督检查电信服务规范在全国的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通信管理局)监督检查电信服务规范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 本规范中,信息产业部和通信管理局统称为电信管理机构。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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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服务规范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