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信服务规范第三条

第三条

本规范为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电信服务时应当达到的基本质量要求,是电信行业对社会公开的最低承诺,同时适用于单一电信业务网或多个电信业务网共同提供的电信业务。 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电信服务,应当符合本规范规定的服务质量指标和通信质量指标。 本规范所称服务质量指标,是指反映电信服务固有特性满足要求程度的,主要反映非技术因素的一组参数。 本规范所称通信质量指标,是指反映通信准确性、有效性和安全性的,主要反映技术因素的一组参数。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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