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信服务规范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电信服务未能达到本规范或者当地通信管理局制定的服务质量指标的,由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电信服务规范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