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信服务规范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根据用户的特殊需要,约定有关的业务受理、开通时限、故障处理时限等问题,但其服务质量不得低于本规范或者当地通信管理局制定的服务质量指标。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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