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信服务规范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电信服务规范第十八条第十八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根据用户的特殊需要,约定有关的业务受理、开通时限、故障处理时限等问题,但其服务质量不得低于本规范或者当地通信管理局制定的服务质量指标。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