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信服务规范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通信管理局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本规范的服务质量指标进行局部调整或补充。调整后的指标低于本规范的,应当报信息产业部批准。 通信管理局按照前款规定调整服务质量指标的,该行政区域应当执行调整后的服务质量指标。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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