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信服务规范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通信管理局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本规范的服务质量指标进行局部调整或补充。调整后的指标低于本规范的,应当报信息产业部批准。 通信管理局按照前款规定调整服务质量指标的,该行政区域应当执行调整后的服务质量指标。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通信管理局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本规范的服务质量指标进行局部调整或补充。调整后的指标低于本规范的,应当报信息产业部批准。 通信管理局按照前款规定调整服务质量指标的,该行政区域应当执行调整后的服务质量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