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信服务规范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电信服务规范第十六条第十六条以代理形式开展电信服务的,代理人在提供电信服务活动时,应当执行本规范。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加强对其业务代理商的管理,并负责管理和监督检查代办电信业务单位或个人的服务质量。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