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信服务规范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以代理形式开展电信服务的,代理人在提供电信服务活动时,应当执行本规范。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加强对其业务代理商的管理,并负责管理和监督检查代办电信业务单位或个人的服务质量。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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