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信服务规范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合理设置服务网点或代办点,合理安排服务时间或开设多种方式受理业务,方便用户。 上门服务人员应遵守预约时间,出示工作证明或佩带本企业标识,代经销人员应主动明示电信业务代理身份,爱护用户设施,保持环境整洁。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为残疾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用户提供便捷的服务。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合理设置服务网点或代办点,合理安排服务时间或开设多种方式受理业务,方便用户。 上门服务人员应遵守预约时间,出示工作证明或佩带本企业标识,代经销人员应主动明示电信业务代理身份,爱护用户设施,保持环境整洁。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为残疾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用户提供便捷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