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信服务规范第十条

第十条

用户申请办理电信业务时,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向用户提供该项业务的说明。该说明应当包括该业务的业务功能、通达范围、业务取消方式、费用收取办法、交费时间、障碍申告电话、咨询服务电话等。电信业务宣传资料应针对业务全过程,通俗易懂,真实准确。 对用户暂停或停止服务时,应在二十四小时前通知用户。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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