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八条

第二章 损害的认定

第八条

实质损害威胁应当根据明显可预见和迫近的情形来判断,并且如果不采取措施,实质损害将会发生。对实质损害威胁的确定,应当依据事实,不得仅依据指控、推测或者极小的可能性。 确定实质损害威胁,还应审查但不限于以下因素: (一)表明进口很可能发生实质增长的倾销产品进口的大幅增长率; (二)出口商可充分自由使用的、或即将实质增加的能力,表明进入进口成员市场的倾销出口可能发生实质增长。在采用这一指标时应考虑是否存在其它出口市场吸收任何额外的出口; (三)进口产品是否正以将大幅压低或抑制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价格进口,并且将很可能导致对进口产品需求的增加; (四)被调查产品的库存情况。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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