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六条
第二章 损害的认定
第十六条
在进行累积评估时,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一)来自不同国家(地区)的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损害的持续性和可能性等情况; (二)来自不同国家(地区)的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的可替代程度,包括特定客户的要求及产品质量等相关因素; (三)来自不同国家(地区)的倾销进口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在同一地区的市场上的销售价格、卖方报价和实际成交价格; (四)来自不同国家(地区)的倾销进口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是否存在相同或者相似的销售渠道,是否在市场上同时出现; (五)倾销进口产品之间以及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的其他竞争条件; (六)其他因素。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