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九条

非金融企业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二)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四)信誉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五)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六)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消费金融公司股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非金融企业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一般出资人,应当具备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条件。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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