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六条

申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消费金融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具备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管理信息系统; (六)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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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