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消费金融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消费金融”字样。未经银监会批准,任何机构不得在名称中使用“消费金融”字样。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