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消费金融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消费金融”字样。未经银监会批准,任何机构不得在名称中使用“消费金融”字样。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