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消费金融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客户合法权益的,银监会可以依法对其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消费金融公司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银监会有权予以撤销。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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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