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的,消费金融公司应当采取合法的方式进行催收,不得采用威胁、恐吓、骚扰等不正当手段。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