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的,消费金融公司应当采取合法的方式进行催收,不得采用威胁、恐吓、骚扰等不正当手段。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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