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业务范围及经营规则

第二十一条

消费金融公司向个人发放消费贷款不应超过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且借款人贷款余额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