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章 业务范围及经营规则第二十一条消费金融公司向个人发放消费贷款不应超过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且借款人贷款余额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