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业务范围及经营规则
第二十条
经银监会批准,消费金融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人民币业务: (一)发放个人消费贷款; (二)接受股东境内子公司及境内股东的存款; (三)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 (四)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五)境内同业拆借; (六)与消费金融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七)代理销售与消费贷款相关的保险产品; (八)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九)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业务范围及经营规则
经银监会批准,消费金融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人民币业务: (一)发放个人消费贷款; (二)接受股东境内子公司及境内股东的存款; (三)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 (四)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五)境内同业拆借; (六)与消费金融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七)代理销售与消费贷款相关的保险产品; (八)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九)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