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业务范围及经营规则

第二十条

经银监会批准,消费金融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人民币业务: (一)发放个人消费贷款; (二)接受股东境内子公司及境内股东的存款; (三)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 (四)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五)境内同业拆借; (六)与消费金融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七)代理销售与消费贷款相关的保险产品; (八)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九)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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