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消费金融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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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