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消费金融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