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十六条

消费金融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银监会批准后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其他法定事由。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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