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十五条

消费金融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变更公司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 (四)变更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 (五)修改公司章程; (六)变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调整业务范围; (八)改变组织形式; (九)合并或分立; (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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