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十二条
消费金融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银监会根据消费金融业务的发展情况及审慎监管需要,可以调整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消费金融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银监会根据消费金融业务的发展情况及审慎监管需要,可以调整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