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十一条消费金融公司至少应当有1名具备5年以上消费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并且出资比例不低于拟设消费金融公司全部股本15%的出资人。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