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十一条

消费金融公司至少应当有1名具备5年以上消费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并且出资比例不低于拟设消费金融公司全部股本15%的出资人。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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