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十条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可以在消费金融公司章程中约定,在消费金融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当经营失败导致损失侵蚀资本时,及时补足资本金。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