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六条境内企业因接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而需要进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报送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资料。 上述各类复印件应当加盖进口单位公章。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