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境内企业因接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而需要进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报送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资料。 上述各类复印件应当加盖进口单位公章。

制定机关
国家体育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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