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五条

因教学、科研需要而进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进口单位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一)药品进口申请表; (二)购货合同或者订单复印件; (三)国内使用单位合法资质的证明文件、药品使用数量的测算依据以及使用单位出具的合法使用和管理该药品保证函; (四)相应科研项目的批准文件或者相应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五)接受使用单位委托代理进口的,还需提供委托代理协议复印件和进口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者《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组织代码证书》复印件。 上述各类复印件应当加盖进口单位公章。

制定机关
国家体育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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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