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进口供医疗使用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是指进口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拟用于生产制剂或者拟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 进口单位:是指依照本办法取得的药品《进口准许证》上载明的进口单位。 出口单位:是指依照本办法取得的药品《出口准许证》上载明的出口单位。

制定机关
国家体育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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