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 / 第二十六条独立法条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供医疗使用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进口、口岸检验、监督管理等方面,参照《药品进口管理办法》有关药品进口的规定执行。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