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供医疗使用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进口、口岸检验、监督管理等方面,参照《药品进口管理办法》有关药品进口的规定执行。

制定机关
国家体育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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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