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个人因医疗需要携带或者邮寄进出境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海关按照卫生计生部门有关处方的管理规定凭医疗机构处方予以验放。

制定机关
国家体育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