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五条独立法条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个人因医疗需要携带或者邮寄进出境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海关按照卫生计生部门有关处方的管理规定凭医疗机构处方予以验放。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