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出口申请及有关资料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出口的决定;对同意出口的,发给药品《出口准许证》;对不同意出口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对根据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办理药品《出口准许证》的,发证机关应当在药品《出口准许证》上注明“原货退回”字样。

制定机关
国家体育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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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