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向社会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列明下列事项: (一)违法主体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注册号)及地址;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三)主要违法事实; (四)相关处理情况。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公布。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向社会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列明下列事项: (一)违法主体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注册号)及地址;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三)主要违法事实; (四)相关处理情况。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