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向社会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列明下列事项: (一)违法主体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注册号)及地址;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三)主要违法事实; (四)相关处理情况。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公布。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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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