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第五条

第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已经依法查处并作出处理决定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向社会公布: (一)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情节严重的; (三)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节严重的; (四)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节严重的; (五)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 (六)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其他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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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