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