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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