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第十条第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及其社会公布情况记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用体系,并与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实施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