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第二条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实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制度。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营业场所,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现金出纳、有价证券、会计结算等业务的物理区域,包括自助服务银行营业场所和自动柜员机。 本办法所称金库,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放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金银等贵重物品的库房,包括保安押运公司自建金库。

制定机关
公安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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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