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审批和验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予以批准,或者擅自发放《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的; (二)除不可抗力外,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办理审批和验收的; (三)利用职权故意刁难申请人、施工单位,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四)实施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